旷日持久的“马桥”官司如今圈内人大都失去了讨论的兴趣。而两次判决的结果实际上也并没有达到一个最终的结果。看起来连法律都难于断定的事,靠写些小文章又能起得了什么作用呢?然而,我依然还是忍不住要说点什么。也许不光是为了“马桥”案本身,更为了今后可能出现的文坛官司。
其实对于“马桥”案这样的官司,本人一开始就是不主张打起来的。这倒不是说不应该对此说出个是非,而是认为不应该到法院去说。
当然,如果是危及了人身性命,或者被侵犯了经济权益,那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毫无疑问是要述诸法院,寻求法律之剑来保护的。如果是被侵犯了名誉权,对于一般公众来说自然也最好是通过法律公断和解决。但是,如果这种所谓侵犯名誉的事是发生在纯粹的文人之间,而且,尤其是这类矛盾又完全是由文学批评而引起的,那么,不管这种侵犯是否属实,将其闹到法院的结果必然是文人的名誉全部受损。特别是对原告一方来说,不仅绝对争不回什么面子,反而会大大降低其原在人们心目中的位置。
这道理也许再简单不过了,自古以来文人是干什么的?说粗俗点就是靠笔杆子吃饭的。说高雅些,也无非是靠笔杆子来实现自己的价值的。而笔杆子在文人手中的作用当然首先是讲道理的。它不仅能为社会讲理,能为别人讲理,当然更能为自己讲理。换句话说,文人不仅要以笔杆子来养活自己,也无疑要用它来保护自己;或者说,文人不仅要用笔来为自己挣得名声,更应有能力用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尤其是名誉权。除非是那种专制或混乱到无理可讲的社会与时代,文人的确会一时难以自保。而只要是一个国家法律运转正常,社会理性未加颠倒,文人的笔就不会完全失效。起码,只要文人笔中倾注一颗真诚之心,而不故做那种欺世盗名的骗人把戏,他就一定赢得广大社会的真正理解,他的名誉也决不会随随便便受到伤害。一旦真的有人蓄意对其泼脏水,他的笔也会轻而易举为之洗清名声。所以,文人正名何故依赖法院呢?况且,名誉这东西本就是无形的,它不像人身或经济这类案件,可以通过必要的补偿或制裁来了断,名誉是存于人心中的东西,即使法院判了你的名誉受损并给予经济补偿,就真的能够挽回或买回你的名誉吗?这是靠法院判决无论如何都为其挽救不回来的,况且原告又不一定能绝对胜诉。
再退一步说,一个文人,假如用自己赖于生存的笔却连自己的名声都保护不了,还得求助于外在的东西,求助于他人来做什么公断,那又何谈什么为世界探索真理以及为社会伸张正义之类?文人软弱至此,甚至弱智至此,岂不是整个文坛的奇耻大辱吗?
文人之间的相互批评本来是极为正常的。而且文学批评所承担的天职当然就是批评。文人之间如果失去了批评,也就是文化领域失去了对话、交流和碰撞,文化因此就会失去生机,失去自我更新和再生的能力。所以,受到一时的批评根本就不是什么可怕的事情。况且,有批评就应该有反批评。尤其是批评者如果批评不当那就更应该得到辩解。当然这种批评与反批评有时难免显得尖刻或者过激,使得被批评者自尊心方面一时难于承受,这时,我认为最好的办法仍然是反批评。也就是用笔来维护自己的尊严,大家完全可以各自向社会陈词,从而让社会去鉴定自己的清白,或者你只须得到自己的一二知音足矣,何必求助外力去为你做什么洗刷呢?有本事就来笔战,哪怕最终也辩不出个一清二白,我只要把话说出去就行。写文章不足于泻胸中之言就写书来辩论,像人家陈国军那样(虽然我绝不赞同把这类纯个人生活和感情上的事这么大规模地公诸社会),那才是真正的文人应有的作为。打官司的做法是绝对有损文人形象的。其次我认为,就是被批评者不管受到多大的无理冒犯,被冒犯者干脆不予理睬,一言不发,我只照做自己的事,攻击由人攻击,笑骂由人笑骂,这样反而能显出自己的大度,其声誉也反而会自然被抬高。对文人来说这也许是更聪明的办法,一不要经济投入,二不影响情绪和心理,连精力都不用付出,何乐而不为呢?当然,对于那些真正讲道理的批评,还是应该认真对待的。如果连确实讲理的批评也不予理睬,也很容易成为无知的傲慢。亦非文人所应为也!
遥想当年,鲁迅这位人们至今敬仰的大师,曾遭遇过多少攻击、谩骂甚至恐吓呢?然而,鲁迅依然是人们敬仰的鲁迅。
“马桥”官司如继续在法院中打下去,到底会有什么结果呢?法院的判决和人们心中的判决可能是一回事吗?旷日持久的“马桥”官司如今圈内人大都失去了讨论的兴趣。而两次判决的结果实际上也并没有达到一个最终的结果。看起来连法律都难于断定的事,靠写些小文章又能起得了什么作用呢?然而,我依然还是忍不住要说点什么。也许不光是为了“马桥”案本身,更为了今后可能出现的文坛官司。
其实对于“马桥”案这样的官司,本人一开始就是不主张打起来的。这倒不是说不应该对此说出个是非,而是认为不应该到法院去说。
当然,如果是危及了人身性命,或者被侵犯了经济权益,那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毫无疑问是要述诸法院,寻求法律之剑来保护的。如果是被侵犯了名誉权,对于一般公众来说自然也最好是通过法律公断和解决。但是,如果这种所谓侵犯名誉的事是发生在纯粹的文人之间,而且,尤其是这类矛盾又完全是由文学批评而引起的,那么,不管这种侵犯是否属实,将其闹到法院的结果必然是文人的名誉全部受损。特别是对原告一方来说,不仅绝对争不回什么面子,反而会大大降低其原在人们心目中的位置。
这道理也许再简单不过了,自古以来文人是干什么的?说粗俗点就是靠笔杆子吃饭的。说高雅些,也无非是靠笔杆子来实现自己的价值的。而笔杆子在文人手中的作用当然首先是讲道理的。它不仅能为社会讲理,能为别人讲理,当然更能为自己讲理。换句话说,文人不仅要以笔杆子来养活自己,也无疑要用它来保护自己;或者说,文人不仅要用笔来为自己挣得名声,更应有能力用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尤其是名誉权。除非是那种专制或混乱到无理可讲的社会与时代,文人的确会一时难以自保。而只要是一个国家法律运转正常,社会理性未加颠倒,文人的笔就不会完全失效。起码,只要文人笔中倾注一颗真诚之心,而不故做那种欺世盗名的骗人把戏,他就一定赢得广大社会的真正理解,他的名誉也决不会随随便便受到伤害。一旦真的有人蓄意对其泼脏水,他的笔也会轻而易举为之洗清名声。所以,文人正名何故依赖法院呢?况且,名誉这东西本就是无形的,它不像人身或经济这类案件,可以通过必要的补偿或制裁来了断,名誉是存于人心中的东西,即使法院判了你的名誉受损并给予经济补偿,就真的能够挽回或买回你的名誉吗?这是靠法院判决无论如何都为其挽救不回来的,况且原告又不一定能绝对胜诉。
再退一步说,一个文人,假如用自己赖于生存的笔却连自己的名声都保护不了,还得求助于外在的东西,求助于他人来做什么公断,那又何谈什么为世界探索真理以及为社会伸张正义之类?文人软弱至此,甚至弱智至此,岂不是整个文坛的奇耻大辱吗?
文人之间的相互批评本来是极为正常的。而且文学批评所承担的天职当然就是批评。文人之间如果失去了批评,也就是文化领域失去了对话、交流和碰撞,文化因此就会失去生机,失去自我更新和再生的能力。所以,受到一时的批评根本就不是什么可怕的事情。况且,有批评就应该有反批评。尤其是批评者如果批评不当那就更应该得到辩解。当然这种批评与反批评有时难免显得尖刻或者过激,使得被批评者自尊心方面一时难于承受,这时,我认为最好的办法仍然是反批评。也就是用笔来维护自己的尊严,大家完全可以各自向社会陈词,从而让社会去鉴定自己的清白,或者你只须得到自己的一二知音足矣,何必求助外力去为你做什么洗刷呢?有本事就来笔战,哪怕最终也辩不出个一清二白,我只要把话说出去就行。写文章不足于泻胸中之言就写书来辩论,像人家陈国军那样(虽然我绝不赞同把这类纯个人生活和感情上的事这么大规模地公诸社会),那才是真正的文人应有的作为。打官司的做法是绝对有损文人形象的。其次我认为,就是被批评者不管受到多大的无理冒犯,被冒犯者干脆不予理睬,一言不发,我只照做自己的事,攻击由人攻击,笑骂由人笑骂,这样反而能显出自己的大度,其声誉也反而会自然被抬高。对文人来说这也许是更聪明的办法,一不要经济投入,二不影响情绪和心理,连精力都不用付出,何乐而不为呢?当然,对于那些真正讲道理的批评,还是应该认真对待的。如果连确实讲理的批评也不予理睬,也很容易成为无知的傲慢。亦非文人所应为也!
遥想当年,鲁迅这位人们至今敬仰的大师,曾遭遇过多少攻击、谩骂甚至恐吓呢?然而,鲁迅依然是人们敬仰的鲁迅。
“马桥”官司如继续在法院中打下去,到底会有什么结果呢?法院的判决和人们心中的判决可能是一回事吗?